手球 | 手球是什麼

手球是1898 年由丹麥人Holger Nielson 所創。

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包括六名普通球員及一名守門員,在長40 公尺,寬20 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進攻。

描述獎牌紀錄成績紀錄選手名單參與賽事相關報導手球是1898年由丹麥人HolgerNielson所創。

標準的手球比賽由兩隊各派七名參與,包括六名普通球員及一名守門員,在長40公尺,寬20公尺的球場上互相對抗、進攻。

比賽目的是盡量將球射入對方的球門內,每射入一球就可以得到1分,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一隊勝出。

國際手球總會(IHF)於1946年7月11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成立,創始會員包括丹麥、瑞典、法國、荷蘭、挪威、波蘭及瑞士,並開始大力推廣「七人制手球」,「十一人制手球」自此逐漸式微。

國際手球總會自1954年起續辦世界男子手球錦標賽,並將之發展為國際手球最高級賽事;比賽每4年(有時3年)舉辦一次,至1995年改為每兩年舉辦一次;而世界女子手球錦標賽則在1957年創辦,同為國際女子手球運動最高級賽事。

1972年德國慕尼黑奧運會首度將七人制手球列為男子組之正式競賽種類,而1976年加拿大蒙特婁奧運會更增列女子手球比賽,手球運動正式成為國際性的運動項目,全球已有183個國家參與手球運動,更有達800,000支隊伍參與其中。

近代更發展出了沙灘手球,一種在沙地上玩的手球運動,每隊上場人數4個人,包括一位守門員。

其比賽方式除了赤腳在沙地上球以外,其餘與傳統傳統手球規則相仿。

比賽用球是橡膠製品,很容易用單手抓著,有利於持球員傳球及射門;再加上場地舖著厚沙,球員比較不容易受傷,因此勇於做出一些高難度的動作,也使得球賽可看性提高。

手球規則手球比賽場地與室內足球場類似,兩隊各七名球員(六名球員加一名守門員)在場上參加比賽,目的是將球射進對方的球門,高分者取勝。

在控制皮球時,球員須遵守以下基本規則:*球員在接球後,只能持球3秒鐘,此後必須傳球、運球(拍球移動,類似籃球的運球)或射門。

*球員在接球後,可作3步的移動,此後必須傳球、運球或射門;如球員進行運球,則可再作額外3步的移動。

*除守方的守門員外,其他球員不得進入球門區。

※球員每隊上場的球員人數不得超過7人,可設替補球員。

每隊必須至少有一位守門員,被認定為守門員的球員可以隨時成為場上球員,或透過替補換上第七名場內球員,在這情況下缺少守門員是允許的,惟在該球隊需要擲守門員球時需要一名場內球員替換成守門員以完成擲球;場上球員也可隨時擔任守門員。

其他場上球員可於雙方球門區外自由走動,而守門員除不可在對方球門區外走動外,場上所有地方都可以進入。

比賽開始時,每隊場上球員不得少於五人;但比賽期間如有球員受傷或被逐出場,使某隊在場上的球員減至五人以下,比賽仍可繼續進行;只有裁判有權決定是否終止比賽。

*一般球員:手球規則允許球員用手(張開或併攏)、臂、頭、軀幹、大腿和膝部去擲球、接球、停球、推球或擊球;但不可以用腳或膝關節以下的部位觸球。

球員持球不得超過三秒,持球時的走動不得超過三步;當球員單手或雙手接住球後,必須在三秒鐘內或三步之內將球擲出。

當球觸及其他球員或球門後,球員便可再次拍球、運球或接球。

此外,球員如沒有任何明顯的進攻或射門意圖,而持續保持本隊對球的控制,將被視為「消極比賽」,裁判可判罰由對方擲自由球。

當裁判發現有球隊「消極比賽」時,可以作出預警手勢,讓控球球隊改變進攻方式;如裁判作出預警手勢後,進攻球隊仍沒有射門,則應判由對方擲自由球。

*守門員:手球規則允許守門員在球門區內防守時,運用身體任何部位接觸球;守門員在球門區內的一切持球活動,亦不受場上隊員規則的限制。

守門員亦可在比賽期間不持球離開球門區,並在比賽場區參加比賽;離開球門區的守門員,須遵守場上一般球員的規則。

守門員不可以在控制球後持球離開球門區,亦不可以將球門區外地面上靜止或滾動的球拿進球門區。

在擲出球門球後,不可以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在球門區外再次觸球。

當球停留在球門區內或正向比賽場區滾動時,亦不可以用腳或膝關節以下的部位觸球。

*換人:所有球員須在本方的替補區進出場地。

球員離開場地後,替補的球員可在不通知計時員/記錄員的情況下隨時、重複地進場比賽。

如有球隊在換人時違例,裁判會判罰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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